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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苗苗与赵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