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苗苗与赵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志,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姝萍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