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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丁文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丁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孙德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文立(曾用名丁文利),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胜全达轻钢彩板制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丁文立(2012)永民执字第305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丁文立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