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娅宁诉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沣赵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娅宁,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沣赵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赵娅宁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沣赵村第一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3180元、诉讼费50元及本次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823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1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连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