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彦来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因购房执行回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彦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于彦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行行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购房执行回转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3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2年6月14日,将所欠购房欠款主动汇至本院执行款帐户,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所欠利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非诉执字第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洪波审判员 赵文明审判员 王润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