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冯瑛与冯长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瑛;冯长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126号原告冯瑛。被告冯长印。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瑛与被告冯长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瑛于2012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鲍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