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特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何某申请宣告姜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坤彬何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法民特字第0023号申请人:何坤彬何某,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中学街**号1-1,身份号码:5122011971********。委托代理人:何占伦,重庆市涪陵区南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何坤彬何某要求宣告姜广明姜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坤彬要求宣告姜广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姜广明姜某甲,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中学街38号1-1,现在南岸区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身份证号:510202196107085210。代理人:姜广秀,女,195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中学街15号,身份证号:510214195806052021。系被申请人的二姐。代理人:姜广碧,女,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2号3单元4-2,身份证号:510214195404170826。系被申请人的大姐。申请人何坤彬何某与被申请人姜广明姜某甲系夫妻关系。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未见好转。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二姐姜广秀姜某乙为监护人。经本院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姜广明姜某甲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1.临床诊断姜广明姜某甲患精神分裂症;2.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姜广明姜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姜某乙广秀为姜广明姜某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良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