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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利民诉被告蒲城县荆姚镇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民,蒲城县荆姚镇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张利民,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荆姚镇王子村,身份证号码612128196307273412。委托代理人尚俊山,陕西省蒲城县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城县荆姚镇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蒲城县荆姚镇王村。法定代表人张耀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利民诉被告蒲城县荆姚镇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利民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民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对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张利民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贺俊杰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月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