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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波与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杨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杨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4号后院。法定代表人:李松,校长。被执行人:杨宾,男,汉族。李波与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杨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杨宾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杨宾于2012年2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陕西秦安驾驶培训学校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