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