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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新民初字第368号原告:倪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春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