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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剑敏(胡某之姐),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恒冠豪园*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3********。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锟,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昌雄(刘某之兄),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登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28号银河苑b座18层2号房屋,因刘某之父刘荣学在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胡某、刘某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并返还房屋,本院已于2012年5月受理,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