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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恢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沈俊红与杨金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恢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沈俊红,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金权,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36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金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43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79元、执行费2050元。但被执行人仅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金权存款8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虞盛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