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