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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春雷与李少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雷,李少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229号原告:杨春雷,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林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李少勇,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濉溪路118号。负责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保虎,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雷诉被告李少勇、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少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雷撤回对被告李少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