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济铁中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分行与莱芜市东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立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中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旭建材粉磨有限公司、刘文东、王桂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分行,莱芜市东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立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中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旭建材粉磨有限公司,刘文东,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济铁中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莱芜市分行。被执行人:莱芜市东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立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中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华旭建材粉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文东、王桂芝。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8)第2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批复》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经字第1599号公证书、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2)莱中信证执字第109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莱芜市东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立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中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旭建材粉磨有限公司、刘文东、王桂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莱芜市东盛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立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莱芜市中业经贸有限公司、山东华旭建材粉磨有限公司、刘文东、王桂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