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国军与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军,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商初字第356号原告李国军,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唐艳,董事长。原告李国军因与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诸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军诉称,2011年7月18日,被告与我签订土方购置施工协议,由我为其齐鲁水郡温泉岛梅园一区1#-9#楼外购室内及室外散水回填土,双方协议总价款为110000元,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土方购置签字数量为准。2011年8月2日,双方经结算工程价款为98100元。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特诉至贵院:1、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款98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1、土方购置施工协议一份;2、工程签证单三份及签证汇总一份;3、建筑工程结算书一份。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7月18日,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李国军签订土方购置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齐鲁水郡温泉岛的梅园一区1#-9#楼外购室内及室外散水回填土,暂定总价款为110000元,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土方购置签字数量为准。2011年7月22日,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签证单三份及签证汇总一份,确认施工总价款为98100元。2011年8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建筑工程结算书,注明工程造价为98100元。该款项被告至今未偿付原告。以上认定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卷为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李国军签订的土方购置施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工程签证单及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81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工程款981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国军工程款98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3元,由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陈 晖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