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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_1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曲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李瑞丰。被告武某甲。委托代理人刘金国。原告孙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0日在曲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武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孩武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武某丙,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仓促结婚,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并且被告整天无所事事,好吃懒做,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原告曾于2011年3月份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被告丝毫没有好转,现双方无法沟通,形同陌路人,因此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相识后经接触了解才登记结婚,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且生育有一男一女,我为了子女尽心尽责,努力在生活上照顾,为了家庭和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希望法院给予和好机会,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7月24日举行婚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取名武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取名武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后因家务琐事吵闹生气,原告从2009年开始外出务工,断断续续与被告分居至今。2011年3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撤诉后被告积极争取与原告和好,而原告不能原谅被告。2012年4月5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进行了登记结婚,建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感情不错,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只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导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庭后经征求孩子意见,子女均不愿看到父母离婚,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关心教育,也为了促使双方和好,以缓和家庭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应依法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仲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