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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某丁,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义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