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1728号原告:胡某,女,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某,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