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金文辉、郭蕊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辉,郭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金文辉。原告郭蕊。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22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委托代理人张瑞娟。本院受理原告金文辉、郭蕊诉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辉、郭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成 荔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