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冯红辉与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红辉,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冯红辉,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实捷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新村20号楼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909018871。被执行人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冯红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冯红辉诉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商初字第86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慈溪市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冯红辉借款3063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295元、执行费4496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5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