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国才与张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李国才。被告张守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才与被告张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国才负担。审 判 长 王培林代理审判员 周嫦秀人民陪审员 罗克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