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程继凯与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继凯,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84号原告:程继凯(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911082512),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系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博凯机械配件厂业主。被告: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衙前村。法定代表人:潘恒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继凯与被告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继凯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岩川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继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璐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