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供销社与乔红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供销社,乔红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川民初字第73号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供销社。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苑乃礼,系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柯应时,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红心,男,汉族,1971年5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拥华,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供销社诉被告乔红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供销社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川汇区李埠口供销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海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