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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知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源鑫机电厂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源鑫机电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20号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施明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汤桂凤。被告温州市源鑫机电厂。负责人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源鑫机电厂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市源鑫机电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海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王 钧人民陪审员  陈锡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