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光娟与被告刘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娟,刘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赵光娟,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彬,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赵光娟与被告刘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光娟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