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2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光娟与被告刘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娟,刘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334号原告赵光娟,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彬,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赵光娟与被告刘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光娟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光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赵光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