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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知民初字第68、69、70、71、7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章金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金丹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知民初字第68、69、70、71、72、7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唐文斌,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金丹(系南京市雨花台区多吉善百货超市店业主),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401109708,住江苏省,经营场所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西善桥北路101号-26号。委托代理人查为国,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颖佳(系南京奥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8312231238,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燕语华庭6幢一单元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金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的六个案件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金丹六个案件的起诉。每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六个案件受理费共计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  平审 判 员 ���程堂发人民陪审员 刘  万  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宏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