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杨某(2012)永民执字第307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海超房屋一栋(北大湖家园28号),另一栋房屋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抵债,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逸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