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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龙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关淑娟与王文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56号原告关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20日,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2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关某某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