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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莱芜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王现民、郓城县郓城镇陈路口行政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莱芜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现民;郓城县郓城镇陈路口行政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民初字第1607号 原告:莱芜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义,总经理。 住所地:莱芜市汶河大道206号。 被告:王现民,男,197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郓城县郓城镇陈路口行政村。 住所地:郓城县郓城慎陈路口行政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莱芜长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现民、郓城县郓城镇陈路口行政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原告同意,现实际车主申保显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现民所有的鲁R×××××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王洋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瑞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