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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向炜与张随喜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向炜,张随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王向炜。被申请人张随喜。申请人王向炜与被申请人张随喜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DUN2**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DUN2**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