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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厉锋与蒋君、钱柯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锋,蒋君,钱柯君,周科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字第1012-1号申请执行人厉锋,农民。被执行人蒋君,农民。被执行人钱柯君,农民。被执行人周科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厉锋与蒋君、钱柯君、周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君、钱柯君、周科立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厉锋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蒋君、钱柯君、周科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蒋君、钱柯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厉锋借款50000元和判决确定计付的利息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科立对被执行人蒋君、钱柯君上述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320元,执行费7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0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