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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横山县北大街。负责人葛某某,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0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两年物业服务费3000元,空调费2000元,玻璃门一副600元,共计5600元(已付48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付4470元(已兑现),诉讼费、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