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忙兰、张致一与张朝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忙兰,张致一,张朝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48号原告王忙兰。原告张致一。被告张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忙兰、张致一诉被告张朝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忙兰、张致一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忙兰、张致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忙兰、张致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忙兰、张致一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