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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忙兰、张致一与张朝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忙兰,张致一,张朝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848号原告王忙兰。原告张致一。被告张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忙兰、张致一诉被告张朝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忙兰、张致一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忙兰、张致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忙兰、张致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忙兰、张致一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