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章丽娟与邵建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丽娟,邵建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107-2号申请执行人:章丽娟,居民。被执行人:邵建品,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25号章丽娟诉邵建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邵建品名下仅有一处农村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不宜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邵建品尚欠申请执行人章丽娟人民币105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执行费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10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