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郝玉海与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玉海,兰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郝玉海。被告兰海军。原告郝玉海诉被告兰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据原告郝玉海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兰海军通知应诉。本院认为,原告郝玉海起诉被告兰海军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兰海军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郝玉海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玉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东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