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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商初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苏州茂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苏州茂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商初字第0146号原告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4638弄155号第6幢。法定代表人王祥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曙,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茂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商城12幢A-02室。法定代表人姜绍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山,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茂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上海宏承复合面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珩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