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陕西金籽茶油有限公司与严新计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籽茶油有限公司,严新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陕西金籽茶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翔。委托代理人赵宏玉。被告严新计。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籽茶油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新计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籽茶油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金籽茶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120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