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裴忠平与杨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忠平,杨光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裴忠平,男,生于1960年6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超飞,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军,男,生于1988年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健,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红梅,女,生于1987年6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忠平与被告杨光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忠平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忠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忠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天明审 判 员 文义才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金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