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4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晋辉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晋辉物资有限公司,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448-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晋辉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晋辉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晋辉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二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2801.2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