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勇与代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代如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林勇。被告:代如彬。原告林勇与被告代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乐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勇、被告代如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勇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此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却拒不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被告代如彬辩称:欠原告3万元是事实,但该款是被告代原告管理的款项。由于原告将被告打伤,被告将此款部分用于了治疗,因此现无力立即还款,请求延期清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7、8月间,原告将其向他人借得的款项中的3万元交由被告代为保管。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2年1月4日被告就其代管的3万元款项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为据,确认借到原告3万元,该借条载明了金额,但未载明还款时间。此后,因被告一直拒绝归还此款,原告因而提起了本次诉讼。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原告代管财产,此后就代管财产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被告对于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催收后,拒不还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侵犯其人身权的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案起诉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如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代如彬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借款清偿义务时,将该诉讼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