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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慢慢诉被执行人侯农科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慢慢,侯农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马慢慢被执行人侯农科上列双方当事人就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农科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慢慢房款5495元、孩子抚养费15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将案件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民执字第0022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