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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20-05-01

案件名称

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李宇平、黄剑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宇平;黄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滨江大道汇景星城。法定代表人陈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育梅,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宇平,男,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司机,住全南县。被告黄剑锋,男,1978年5月31日生,汉族,司机,住全南县。原告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宇平、黄剑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荣香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育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宇平、被告黄剑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从原告处购买嘉宝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B70XXX,车款共计158000元,被告已付127000元,仍欠31000元,2011年7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事后原告多次索取无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车款31000元,并自2011年7月13日起按20‰计付月息至付清款止。被告李宇平、黄剑锋均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6日被告李宇平、黄剑锋合伙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东风厂家生产的神帆系列嘉宝牌箱式红色货车,车牌号为赣B70XXX,车款共计158000元。同日被告李宇平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支付127000元后,原告交付了货车。2011年7月13日被告黄剑锋出具3100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至法院。2012年5月27日被告黄剑锋归还了10000元,仍结欠21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售合同、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汽车,原告交付汽车,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两被告本应及时支付汽车余款,拖欠不付是违约行为,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汽车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及被告书写欠条时均未约定利息事宜,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宇平、黄剑锋连带清偿原告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21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之内支付。二、驳回原告赣州全南县尊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李宇平、黄剑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梦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