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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朱国君与朱冲维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君,朱冲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570-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君,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塘村稻桶地。被执行人朱冲维,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大阴洞。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479号民事调解书朱国君与朱冲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冲维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国君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朱冲维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朱冲维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国君加工款8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4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沈 晓 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