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与吴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79号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鼎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吴婧,女。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民治庭(案)字(2012)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誉扬礼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钟旭峰审判员 陈雅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春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