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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丁岩、宋文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丁岩,宋文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4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尹保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德才,男。被告丁岩,男。被告宋文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丁岩、宋文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对被告丁岩的起诉。审 判 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