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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平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邵家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民初字第865号原告: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阙庆承。委托代理人:卢国庆、陈利燕。被告:邵家宏。委托代理人: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家宏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平湖东昌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