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诉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新国与被申请人宁小平、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新国,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宁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诉保字第22号申请人周新国,男。被申请人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宁小平,男。申请人周新国因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宁小平向其借款,迄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109万元,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宁小平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南京恒鹏投资有限公司、宁小平所有的价值10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