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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单炎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单炎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高民二初字第00065号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225号。法定代表人韩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会新、钤析永,河北雪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单炎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炎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天远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919.5元。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晓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