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007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军与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00796-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被执行人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开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1423.8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陕AJD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的过户手续,嗣后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缴纳案款31423.86元,执行费37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勤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牌号为陕AJD8**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过户手续的查封;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二终字第002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赵 科执行员 郭宝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