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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035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马秉成、药侠与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北辰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秉成;药侠;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北辰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未执字第00354-3号 申请执行人马秉成,男,194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药侠,女,194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北辰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秉成、药侠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北辰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秉成、药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3050.65元,利息15138.08元,共计378188.73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021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国强 执行员  种 强 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窦婵绒